(2015)卢民五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宋铁圈与王正方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铁圈,王正方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五初字第314号原告宋铁圈,男,1963年3月5日生。被告王正方,又名王拐正,男,1968年6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铁圈与被告王正方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铁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铁圈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铁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铁圈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大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常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