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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刑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丙臣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丙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确刑初字第00219号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丙臣,男,1959年9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确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确山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5)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丙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智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丙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刘丙臣酒后驾驶无号牌四轮拖拉机,沿确正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确山县三里河乡黄庄十字路口南,向东拐时与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刘丙臣、高某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刘丙臣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3.4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丙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的证言,查获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资格查询证明,鉴定意见,仲裁调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户籍证明及到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丙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丙臣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丙臣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丙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牛丽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