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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聂荣芳与索明志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荣芳,索明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聂荣芳,女。汉族,生于1963年10月25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索明志,男,汉族,生于1946年9月10日,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聂荣芳申请执行索明志为健康权纠纷一案,经多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标的本金29590.5元,未执行到位款,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董小玲审判员  刘丰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东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