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行审执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汝南县国土资源局、徐新岭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南县国土资源局,徐新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汝行审执字第00252号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任燕,局长。被执行人徐新岭,男,197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汝南县。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汝国土监决字(2014)第0516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徐新岭罚款24000元的处罚决定。2015年6月24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徐新岭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余新春审判员 朵继红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