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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闫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760号原告闫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章定审 判 员  董桂仙人民陪审员  高 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建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