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闫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760号原告闫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章定审 判 员 董桂仙人民陪审员 高 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建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