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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曹竹华诉江美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解封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竹华,江美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72-1号申请人:曹竹华,女,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曹书明,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曹尚锁,安庆市宜秀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申请人:江美枝,女,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姚程智,安徽雷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72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曹竹华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江美枝所有的皖H242**号车辆的查封,且申请人曹竹华与被申请人江美枝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本院提交书面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江美枝所有的皖H242**号车辆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刘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冉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