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行非审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博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朱启高、管传云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博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朱启高,管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博行非审字第00024号申请人:马鞍山市博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欧阳克满,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朱启高,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博望区。被申请人:管传云(朱启高之妻),女,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马鞍山市博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00703征决【15】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查,被申请人朱启高、管传云于1996年4月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6月生育一子,2014年3月20日又生育一子。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朱启高、管传云生育二孩不符合《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据《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于2015年3月25日对被申请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小部分社会抚养费。申请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经催告被申请人仍有社会抚养费未缴纳,遂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市博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马鞍山市博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朱启高、管传云违法生育,依法作出的100703征决【15】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征收数额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马鞍山市博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100703征决【15】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尚定金审判员 花庆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