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民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金华亚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羊福德、黄安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金华亚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羊福德,黄安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1020号申请执行人金华亚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键利。被执行人羊福德。被执行人黄安星。申请执行人金华亚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羊福德、黄安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金东商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代偿款157275.22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03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安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黄安星履行46920元,则双方互不追究,黄安星已按约定履行了4692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羊福德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金东执民字第10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来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