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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山执字第0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吴正利与袁华、骆友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执字第00061-1号申请执行人吴正利,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凤池社区民营小区***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72********。被执行人袁华,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南门桥社区桃花泉小区***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64********。被执行人骆友仙,女,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南门桥社区桃花泉小区***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6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正利与被执行人袁华、骆友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华、骆友仙下落不明,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通山执字第00061号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阚自力审判员  方显章审判员  邓胜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飞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