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星姒与沈永娜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永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执字第285号申被执行人刘星姒,女,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沈永娜,女,汉族,住信宜市。原告刘星姒诉被告沈永娜、何世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信法民三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沈永娜尚欠申请执行人刘星姒的借款本金215000元,限被执行人在2015年2月17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2016年2月6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2017年1月26日前偿还本金50000元;利息以实际所欠本金按月利率1%从2014年7月11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若未能按上述约定期限偿还借款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尚未到期的全部借款;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3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沈永娜尚欠借款本金215000元及从2014年8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主动移交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到庭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沈永娜尚欠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215000元及利息20650元(利息已计至2015年7月12日止,此后利息按民事调解书的协议另计),申请执行人刘星姒同意被执行人沈永娜从2015年7月起每月25日前偿还人民币4000元至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按时还款的,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收被执行人从2015年7月13日之后的利息。如逾期不履行的,则按原民事调解协议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信法执字第2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 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庆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