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8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盐城杰瑞钢带有限公司,盐城杰瑞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徐立云,顾志生,顾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889-1号原告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3018号世纪汇广场办公楼16层。法定代表人黄俊武。委托代理人江彬,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被告顾志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建湖县。被告徐立云,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建湖县。被告顾杰,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建湖县。被告盐城杰瑞钢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建阳镇油田机械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徐立云。被告盐城杰瑞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建阳石油机械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徐立云。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88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并申请解除对被告盐城杰瑞钢带有限公司名下在昆山银行XX账户存款506.24元、在建湖中成村镇银行XX账户存款7818.96元的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盐城杰瑞钢带有限公司名下在昆山银行XX账户存款2844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盐城杰瑞钢带有限公司名下在建湖中成村镇银行XX账户存款2844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魏 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淑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