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法民二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周云义、周云梅、侯海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云义,周云梅,侯海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淅法民二金初字第126号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秀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克盈、李廷国,联社职工。被告周云义,男。被告周云梅,女。被告侯海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云义、周云梅、侯海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建钊人民陪审员 邓 军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