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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法民二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周云义、周云梅、侯海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云义,周云梅,侯海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淅法民二金初字第126号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秀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克盈、李廷国,联社职工。被告周云义,男。被告周云梅,女。被告侯海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云义、周云梅、侯海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建钊人民陪审员  邓 军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