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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18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士宽与张秀芬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宽,张秀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8323号原告李士宽,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志斌,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秀芬,女,1960年9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宽诉被告张秀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士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士宽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映红人民陪审员  王云霞人民陪审员  刘秀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