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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徐民初字第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胡小黑与黄洪芳、王红芬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黑,黄洪芳,王红芬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徐民初字第0119号原告胡小黑。委托代理人胡余新(系胡小黑之子,受胡小黑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黄洪芳。被告王红芬。委托代理人吴文斌(受黄洪芳、王洪芬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徐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黑与被告黄洪芳、王洪芬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小黑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小黑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小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4元(已减半收取),由胡小黑负担。审判员 汤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云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