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汪某与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汪某。被告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岳忠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山月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