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于晓军与王贺买卖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晓军,王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于晓军,男,1962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王贺,男,1972年29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本院在执行于晓军与王贺买卖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康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光审判员 范 斌审判员 张孝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镜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