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爱法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田××与陈××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法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田××,女,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被执行人陈××,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银行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与被执行人陈××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黑中民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忠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