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塔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侯某某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塔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68年04月26日生,无业,住塔城市。被执行人侯某某,男,汉族,1980年07月23日生,无业,住塔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侯某某物权一案中,申请人刘某某于2015年0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462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侯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塔民一初字第00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文 江审判员 喜 买 尔审判员 马 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哈丽夏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