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范佐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盗伐林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佐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575号罪犯范佐机,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于松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松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松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佐机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范佐机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累计获达标分15.4分。2015年2月9日缴纳28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5.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佐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30日至2015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