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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嘉峪关市众康药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王晓江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王晓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293号?原告嘉峪关市众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朝晖街区。法定代表人胡菊柳,经理。被告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嵊州大道北1000号。法定代表人方南平,经理。被告王晓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峪关市众康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王晓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峪关市众康药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王晓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峪关市众康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王晓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8元,减半收取774元,由原告嘉峪关市众康药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学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