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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一初字第00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金顺意与黄山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顺意,黄山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0906号原告:金顺意,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朱有志,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哲,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山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陈伟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汪晓农,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顺意诉被告黄山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真诚物业管理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浩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顺意的委托代理人朱有志、彭哲、被告真诚物业管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晓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顺意诉称:2014年**月**日凌晨,原告之女冯**从**小区的楼顶坠下,被邻居发现后立即拨打120、110及真诚物业管理公司保安电话求助,医护人员、保安及民警先后赶赴现场。冯传苗被送往医院后因伤重不治身亡。原告认为,冯**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被告未履行相关的安全防范义务,在通往楼顶的地方未设置安全门,在楼顶入口处也没有设置警示牌提示业主有危险存在,业主可以随意到楼顶活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应当对冯**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285881.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金顺意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证明以及冯**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冯**死亡的事实;3、出诊记录单、情况说明复印件,证明冯**在**小区坠亡的事实;4、对项**、项**所作调查笔录复印件,证明冯**在**小区坠楼的事实以及**小区楼顶安全门一直处于开放状态的事实;5、现场照片,证明被告未在**小区楼顶设置安全门及警示标志的事实;6、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复印件,证明冯**系**小区业主的事实;7、门诊病历卡以及重性精神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证明冯**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事实。真诚物业管理公司在庭审中辩称:1、死者冯**系自杀,死亡后果是其故意行为导致的,应由其本人承担责任;2、冯**死亡是割腕还是跳楼导致不能确定;3、冯**跳楼地点不确定,没有证据证明是从楼顶跳下的;4、本案涉及的小区是住宅小区,楼顶是避难场所,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不是公共场所,作为业主有权去楼顶活动;5、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楼顶的防火门必须开放,不能上锁;6、本案的楼顶平台符合国家规定,没有安全隐患,国家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强制性规定;7、被告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无需承担责任;8、死者是成年人,未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真诚物业管理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被告的服务范围仅为物业服务,不对小区业主的人身进行监护;2、现场照片,证明原告房屋南面阳台没有设置防护网,冯**坠楼地点在阳台前方,每一楼层都有安全门,而且门都完好无损,楼顶平台有完好的栏杆和玻璃墙,楼顶没有安全隐患;3、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和承诺书,证明冯**表示遵守有关的物业管理协议,被告是协助维护小区安全防范工作,不负责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对金顺意提交的证据,真诚物业管理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无异议;证据2对于冯**死亡的事实无异议,推断书不能证明冯**死于跳楼;证据3出诊记录单真实性无异议,但只是初步诊断,没有最终结论,情况说明仅证明有报警记录,不能证明冯**死亡原因和现场情况;证据4调查笔录是对证人的调查,证人应出庭作证,通过笔录可以看出冯**是跳楼自杀,而且是先割腕自杀后跳楼,没有证据证明冯**是从11楼跳下,该证据恰恰证明原告没有对冯**尽到监护的责任;证据5照片不全面、不完整,原告住宅的南面并没有安装防护设施;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冯**是小区的业主,有权利进入楼顶平台;证据7病历卡说明原告对死者的精神情况已经了解,但是原告没有做好防护措施,诊断书是2015年4月10日出具的,此时死者已经死亡几个月了,而且盖的章是科室章,真实性有异议。对真诚物业管理公司提交的证据,金顺意质证认为:证据1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阳台照片没有安装防护网与本案无关,冯**是从楼顶坠落的,照片恰恰可以看出被告未在楼顶设立安全警示标志;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对房屋公共部分是负有安全防范的职责。对金顺意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认为: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证据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系医疗机构出具,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死亡证明及身份证系公安机关出具,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采信;证据4证人没有出庭作证,本院不予采信;证据5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证据6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采信;证据7系医疗机构出具,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对真诚物业管理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认为:证据1原告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证据2、3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冯**系**业主,2014年**月**日凌晨,冯**先割腕自杀,后从**楼顶跳下,经黄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多发伤、创伤失血性休克。真诚物业管理公司系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其服务范围为对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管理,不负责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另查明:冯**2014年**月**日至黄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2015年**月**日,黄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重性精神病诊断证明书,诊断冯**为精神分裂症。本院认为:真诚物业管理公司为冯**所有的房屋提供物业服务,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7规定,高层建筑通往楼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真诚物业管理公司按该规定执行,且楼顶设施齐备,并不属于危险地方,无需设置警示标志,真诚物业管理公司已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对共用部分和设施设备尽到了管理的义务,其对冯**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且冯**死亡系冯**故意造成,真诚物业管理公司对冯**的死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顺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94元(缓交2794元),由原告金顺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浩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江宇翔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