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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2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高纪杰与张虎、袁灵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634号原告:高纪杰,男,1972年7月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张万标,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磊,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虎,1988年1月16日生,住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袁灵,1971年8月24日生,住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刘小庆,1982年9月7日生,住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张殿茂,1961年7月4日生,住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闫建,1970年12月7日生,住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孔玉,1982年6月9日生,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纪杰诉被告张虎、袁灵、刘小庆、张殿茂、闫建、孔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高纪杰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纪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纪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元,依法减半收64.5元,由原告高纪杰负担。审判员  陈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