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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立波与赵福华、德州市天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波,赵福华,德州市天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162号原告:王立波。委托代理人李营新,德州德城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福华。被告:德州市天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二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福华,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冻结被告赵福华、德州市天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福华、德州市天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书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林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