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立波与赵福华、德州市天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波,赵福华,德州市天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162号原告:王立波。委托代理人李营新,德州德城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福华。被告:德州市天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二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福华,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冻结被告赵福华、德州市天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福华、德州市天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书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林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