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艳娣诉被告杨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182号原告李艳娣,女。被告杨继东,男。原告李艳娣诉被告杨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一种处分,该处分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娣撤回对被告杨继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交纳。审判长 刘宝柱审判员 刘业旭审判员 李旭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英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