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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催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武汉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亭催字第0030号申请人武汉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物园路8号。法定代表人邓霞飞,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武汉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武汉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新洋支行于2014年12月26日签发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金额为50000元。二、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武汉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新洋支行请求支付上述款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亚琴审判员  洪少峰审判员  商干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