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77号原告曾某某,女,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周某某,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欲给被告周某某一次改正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原告曾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茂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彩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