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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77号原告曾某某,女,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周某某,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欲给被告周某某一次改正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原告曾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茂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彩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