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与陈明锋,赵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陈明锋,赵明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639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5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3894-X。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杰,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周至县。委托代理人张颖,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陈明锋,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赵明华,女,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诉被告陈明锋、赵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吕 巧代理审判员 田玉康人民陪审员 刘承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喻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