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北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刘贵宽与毕立新、代国珍、代国荣房屋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贵宽,毕立新,代国珍,代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刘贵宽,男,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毕立新,男,住绥化市北林区被执行人代国珍,女,住绥化市被执行人代国荣,女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贵宽与被执行人毕立新、代国珍、代国荣房屋共有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城��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馥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东时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