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蜀民一初字第02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李冬雪与周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雪,周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2542号原告:李冬雪,女,1991年8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现住安徽省肥东县,公民身份码340421199108015224。委托代理人:刘小成,安徽银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迅,男,1970年6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雪与被告周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孟凯人民陪审员  刘敬萱人民陪审员  王慧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潇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