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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章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章民初字第124号原告:陈某,务工。委托代理人:罗勇。被告:吴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涂军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丽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