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建强与刘和银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强,刘和银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1367号原告王建强,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刘和银,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王建强诉刘和银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1.50元,由原告王建强负担。审判员 赖照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黎 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