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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建强与刘和银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强,刘和银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1367号原告王建强,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刘和银,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王建强诉刘和银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1.50元,由原告王建强负担。审判员  赖照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黎 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