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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5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贞银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王贞银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5070号原告: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南郊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5251-5。法定代表人:丁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辉,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贞银,男,汉族,年龄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贞银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先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加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