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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东海长城石化有限公司与舟山市中凯燃料燃油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东海长城石化有限公司,舟山市中凯燃料燃油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267号原告:宁波市东海长城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列挺。委托代理人:贺春曙,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红玲,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市中凯燃料燃油经营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东海长城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市中凯燃料燃油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东海长城石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舟山市中凯燃料燃油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东海长城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飞红审 判 员  张姗珍人民陪审员  史信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