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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与蒋华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蒋华智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754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邮文。委托代理人:林花蕊。被告:蒋华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与被告蒋华智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林花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华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起诉称:2009年7月3日,被告到原告处办理了合同号为2761008940069、号码为189××××0024的宽带,类型为宽带包年转无线宽带,按无线宽带标准资费计费。双方约定被告一直未办理拆机业务期间或拒绝归还设备将以同时期资费标准自动按月计收方式进行计费。而该宽带于2010年9月21日处于双停状态。截止2010年09月被告已欠话费1414.6元、滞纳金1414.6元,根据《中国电信服务协议》第五条5.4约定:客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公司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0年7月至2010年9月话费欠费本金1414.6元、并支付滞纳金(按每日3‰计算,自逾期付款之日起算至执行完毕之日为止)暂计至2015年3月5日1414.6元,合计人民币2829.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蒋华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3日,被告要求原告为其办理了账号为189××××0024的3G无线宽带包年1560套餐,双方约定包年到期后转为无线宽带标准资费计费。被告使用该宽带业务后至今未主动办理拆机业务。原告于2010年9月21日暂停了双方协议约定的全部服务(即双向停机)。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业务登记单、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中国电信服务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宽带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双方约定在包年套餐到期后,转为无线宽带标准资费计费,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关于无线宽带标准资费的计费标准,亦未向本院提供原告实际使用该无线宽带的具体费用组成,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服务费用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长  金 丹人民陪审员  郭希保人民陪审员  徐尚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项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