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城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城民初字第21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章全,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90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水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晓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