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民管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管字第16号原告邓某某,男,生于1981年6月10日,汉族。被告胡某某,女,生于1986年1月10日,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胡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胡某某的户籍及住所地均在广安市前锋区某某乡某某村1组,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胡某某的户籍及住所地均在广安市前锋区新桥乡新桥村1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