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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左巨洲与孙淑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巨洲,孙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左巨洲,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孙淑芬,女,1965年4月2日出生,农民,住梨树县。左巨洲与孙淑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4)梨榆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36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梨榆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知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洪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