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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3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德强与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书城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强,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书城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3158号原告:李德强,男,生于1972年8月11日,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被告: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书城,住所地:绵阳市警钟街7号。负责人:魏盛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强诉被告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书城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德强承担。审判员  陈子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琪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