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袁雪萍与袁雪红遗嘱继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雪萍,袁雪梅,袁雪红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岫民家初字第167号原告:袁雪萍,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袁雪梅,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袁雪红,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雪萍诉被告袁雪梅、袁雪红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雪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免收。审判员 马文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嘉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