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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袁雪萍与袁雪红遗嘱继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雪萍,袁雪梅,袁雪红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岫民家初字第167号原告:袁雪萍,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袁雪梅,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袁雪红,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雪萍诉被告袁雪梅、袁雪红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雪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免收。审判员  马文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嘉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