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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0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合肥远征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韩同金与苏方杰、六安鑫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远征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韩同金,苏方杰,六安鑫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胡玉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1112号原告:合肥远征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法定代表人:何维友,经理。原告:韩同金,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舒城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光云,安徽XX兵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玲君,安徽XX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方杰,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六安鑫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周小龙,经理。被告:胡玉三,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负责人:陈飞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远征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韩同金诉被告苏方杰、六安鑫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胡玉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远征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韩同金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远征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韩同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远征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韩同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合肥远征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韩同金负担。审判员  宣昌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