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周陶免诉被告河南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陶免,河南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736号原告:周陶免,女,1981年1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X,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被告:河南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松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祥,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志朋,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陶免诉被告河南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陶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陶免撤回对被告河南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陶免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汪世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