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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596号原告赵某。被告王某。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高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亦未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被告对原告关心、照料较少,且其性格暴躁易怒,经常为琐事对原告横加指责,甚至多次对原告实施殴打,导致原告多次受伤到医院治疗,并向派出所报警求救。被告的暴力伤害行为给原告的生命健康造成多次严重的威胁和伤害,使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已无法再同被告继续生活。为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离婚。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高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时因琐事争吵、甚至动手打架,原告认为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提交照片2张及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弋江派出所出具接警情况登记表予以证实。上述事实有照片、接警情况登记表、结婚证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高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时因琐事争吵、动手打架,有原告提交的照片2张及弋江派出所的接警情况登记表证实,据此,原、被告双方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依法准予离婚。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应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栗荣红审 判 员  王 娜人民陪审员  牛素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