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XX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021号罪犯XX科,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24日,重庆市江津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1)中区刑初字第00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对被告人XX科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终字第3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XX科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XX科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自考记功一次,单项记功一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XX科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XX科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及罚金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清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