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苍南县灵溪镇嘉鹿食品经营部与宋荣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灵溪镇嘉鹿食品经营部,宋荣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920号原告:苍南县灵溪镇嘉鹿食品经营部。负责人:林喜平。被告:宋荣森。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灵溪镇嘉鹿食品经营部诉被告宋荣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县灵溪镇嘉鹿食品经营部于2015年7月16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苍南县灵溪镇嘉鹿食品经营部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苍南县灵溪镇嘉鹿食品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苍南县灵溪镇嘉鹿食品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华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