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杜亚珍与刘向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亚珍,刘向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348号原告杜亚珍。被告刘向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南路1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亚珍与被告刘向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亚珍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亚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亚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杜亚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娟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