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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民初字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杰与香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河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香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河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1169号原告李杰。委托代理人张博涵,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香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开发区大运河孔雀城一期会所。法定代表人孟惊,总裁。被告香河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安大街南侧。法定代表人孟惊,总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与被告香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香河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40元,减半收取3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贺永审判员  郭建红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