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丰收与谢伟珍、林伟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丰收,谢伟珍,林伟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101号申请执行人张丰收。被执行人谢伟珍。被执行人林伟建。申请执行人张丰收与被执行人谢伟珍、林伟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伟珍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丰收借款本金96万元及利息780800元,被执行人林伟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谢伟珍在本市范围内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林伟建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283弄4幢10号(产权证号:00109163,抵押于招商银行温州分行,抵押金额175万元),因该房产已抵押于银行,对于本案执行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向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另查,被执行人林伟建在淮安市淮阴区金都花园17号楼503室房产经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三次流拍,已抵债于该院案件申请执行人戴吟砚。被执行人林伟建在淮安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经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三次流拍,亦抵债于该院案件申请执行人何洁明、周慧军。被执行人林伟建在江苏天一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股权(投资额765万元),本院已委托当地法院进行轮候冻结,并发函给首先冻结的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参与分配。经反馈,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1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詹应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阮选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