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终字第01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终字第017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夏建立,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上诉人张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0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建立、被上诉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张某、林某于1995年同居,长女张某某于1996年10月2日出生,次女张某乙和三女张某丙于1999年12月21日出生,儿子张某甲于2005年9月15日出生。张某、林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近一年,双方因经济问题以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张某于2013年秋在外租房居住。2013年12月,张某提出离婚诉讼,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以(2014)云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现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长女张某某由林某抚养,次女张某乙、三女张某丙、儿子张某甲由张某抚养。林某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且孩子尚小,如果离婚对孩子伤害很大,且在判不离后,夫妻双方能在一起沟通生活,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原审法院认为:张某、林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矛盾是由于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等方面沟通不够,对双方的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双方生育4个孩子,有3个孩子未成年,长女还在求学阶段,林某的膝关节病变还没有治疗好,其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夫妻感情仍有好转的可能。张某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离婚之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不准许张某与林某离婚。张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矛盾是因为缺乏沟通、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完全错误。孩子成年与否,是否在求学以及被上诉人的膝关节病是否治愈不应成为判断双方应否离婚的依据。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双方离婚,并依法处理子女抚养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上诉人林某答辩称:我们从小就是同学,一起长大,感情基础稳定,在长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四名子女,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离婚不仅给个人、家庭带来不幸,而且给下一代人造成不可弥补的心灵创伤。确定双方是否应该解除婚姻关系,关键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双方当事人婚前感情基础比较稳定,结婚长达十年之久,夫妻双方并无重大矛盾分歧。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夫妻双方应在今后生活中互谅互让。张某诉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丈夫或妻子的家庭责任感对维持婚姻的稳固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家庭生活不仅是两个人的事情,完整和谐的家庭生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和与其二人具有亲情关系的人员均具有重要意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韧审 判 员 陆 红代理审判员 谢立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