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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徐昌红诉徐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昌红,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保字第76号申请人徐昌红,男住舒兰市。被申请人徐辉,男,住舒兰市。申请人徐昌红与被申请人徐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将被申请人徐辉驾驶的吉BT1**号现代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2015年6月16日8时许,徐辉驾驶吉B6T1**号小型轿车沿五桦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相对方向徐昌红驾驶的贵F135**号轿车法师道路交通事故,致徐昌红受伤,车辆受损,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徐辉驾驶的吉B6T1**号现代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奇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秦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