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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杨喆与济宁亿佰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喆,济宁亿佰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552号原告杨喆。被告济宁亿佰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文颖,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杨喆诉被告济宁亿佰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济宁亿佰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现在济宁市任城区金宇装饰城F区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涉案合同施工行为地位于济宁“警韵之家”小区,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因此,被告济宁亿佰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济宁亿佰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济宁亿佰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欣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艳娜